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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聲字第 1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21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慶圖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陳慶圖」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陳慶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