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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聲字第 129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291號
聲  請  人  彰功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卿 
代  理  人  黃鈺如律師 
相  對  人  保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捌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0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62,38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