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洪偉強
相 對 人 安鼎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相 對 人 杜明娟
潘介皓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一八五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
鈞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120萬元,並以鈞院111年度存字第185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
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
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859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