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1589號
聲 請 人 空軍保修指揮部
相 對 人 唯靖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四點「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112年12月1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新增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