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1638號
聲 請 人 王博文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億德興業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億德興業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
鈞院111年度勞全字第28號民事裁定
,為供假扣押之
擔保,曾提存新臺幣180,000元,並以鈞院111年度存字第185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上開假扣押事件知
本案訴訟業經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訴訟終結後經聲請人定20以上
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裁定書、提存書、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存證信函及雙掛號回執聯等件影本為證。
二、
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
提存物,
無庸法院裁定。民國96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
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11年度勞全字第28號假扣押事件所欲保全之利息
債權,與於本院108年度
勞訴字第5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64號及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2066號確定判決
主文認定之利息請求原因事實相同,
核屬同一事件,聲請人已取得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有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
可憑。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即得向提存所聲請返還
提存物,毋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