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1773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南
分公司
相 對 人 快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恒青
主 文
本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九二三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O九年度甲類第六期登錄債券新臺幣參佰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
鈞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59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新臺幣300萬元,並以鈞院112年度存字第92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同意書
、公司變更登記表、印鑑證明及民事執行處通知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存字第923號卷宗,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