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文瑞
相 對 人 許秋馨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890號
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400萬元之92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0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
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
鈞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746號
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4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2年度甲類第3期債券為
擔保金,並以鈞院107年度存字第89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