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傅金銘 
相  對  人  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泰 
相  對  人  楊森族 


            張麗秋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5年度存字第7031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70萬元之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732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70萬元之97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券為擔保,並以103年度存字第2673號准予提存後,執行假扣押在案。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並以105年度存字第7031號變換提存物在案,茲因前開供擔保之債券即將到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732號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後,嗣經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469號裁定准予變更提存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732號裁定、103年度存字第2673號提存書、105年度存字第7031號提存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信為真實,且聲請人所聲請變換之提存物核與原提存物之價值相當,仍足以擔保相對人之損害。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