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振德
相 對 人 華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耀元
相 對 人 劉展倫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
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7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
經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
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