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鍾凱甄
相 對 人 擎競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崇旭
相 對 人 賴柏勳
主 文
本院一一O年度存字第二四五一號
擔保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O一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
假扣押、
假處分、
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亦定有明文
可參。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460號裁定,為供假扣押之擔保,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計新臺幣140萬元之債票為擔保,並以
鈞院110年度存字第245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為假扣押
強制執行在案;茲因
上開擔保提存事件所提存之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查,聲請人之聲請,
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460號裁定、本院110年度存字第2451號提存書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