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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聲字第 7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周姿旻 
相  對  人  忠錦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勝 
相  對  人  李文謹 

            何綉貞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2565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10萬元之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837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1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券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7年度存字第256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