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中平
相 對 人 豐聚貿易有限公司
兼
相 對 人 卓靜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5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3,27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