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涂明智
相 對 人 陳慶圖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存字第1285號
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200萬元之102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02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
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
鈞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818號
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2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10期債票為
擔保金,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存字第128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
聲請狀將
債務人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嘉鴻同列為
相對人一節,茲因聲請人就
前揭二人聲請假扣押部分業經駁回確定在案,而本件為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所提存之擔保金,係擔保相對人因財產遭假扣押所受之損害,前揭二人既已
非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818號准予假扣押裁定之相對人,本件應無再列其等為債務人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
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