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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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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聲字第 8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傅金銘 
相  對  人  唯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堅 


相  對  人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3123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400萬元之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2266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4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券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7年度存字第312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