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書豪
相 對 人 鄉達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范正達
相 對 人 黃峯音
范文颺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九四六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債券新臺幣柒佰柒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
鈞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折合新臺幣770萬元為擔保,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1年度存字第94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印鑑證明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士林地院111年度存字第946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