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佳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曹昌鈴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柒佰參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如
附表所示各審法院
裁判確定,
合先敘明。
二、
經查,聲請人於歷審繳納之訴訟費用及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與計算方式,均詳如
附表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31,7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