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國字第38號
原 告 曾建勳
被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原交通部台灣鐵路管
理局)
複 代理人 黃建智律師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認
被告請求調閱原告於本件事故前就醫紀錄之證據調查
聲請,應於事故前1年之範圍內有調查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