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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國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38號
原      告  曾建勳  

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原交通部台灣鐵路管
            理局)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建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認被告請求調閱原告於本件事故前就醫紀錄之證據調查聲請,應於事故前1年之範圍內有調查必要。首揭規定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