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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執事聲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82號
異  議  人  劉家華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慶龍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12870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12條及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規定。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128704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於同年月21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30日對原裁定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方面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願與債權人再行協議和解,因此異議人願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供擔保以停止本件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貴字第22948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聲請本院對異議人於第三人華業建築師事務所(薛昭信建築師事務所)之薪資、獎金及一切勞務報酬,以及對第三人台北市建築師公會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28704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2年9月5日以北院忠112司執火字第128704號執行命令,命上開第三人扣押異議人之債權,異議人於112年9月22日以前於104年間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與債權人成立債務協商,並經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核字第4541號裁定(下稱系爭協商裁定)認可,伊於台北市建築師公會之設計監造費,於各案執行業務終結前,仍屬各案委託人所有,異議人所有等為由,聲明異議,本院於112年9月25日函覆異議人其異議理由依法均無從辦理,異議人又於同年月27日以上開事由再次聲明異議並聲請停止執行,本院司法事務官以相對人非系爭協商裁定之當事人,不受該協商拘束,且前置協商並無停止強制執行之效力,異議人亦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提出准予停止執行之裁定之證明為由,以原裁定駁回異議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執行事件卷宗查閱屬實。
 ㈡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故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原則上不因當事人聲明異議或其他非法律規定之事由而停止執行,除非當事人提起相關訴訟,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依該准予停止執行之裁定供擔保後,始得停止已開始執行程序之強制執行。本件異議人僅泛稱其願與相對人再行協議和解,並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停止執行,本件執行程序不因而停止。又異議人主張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云云,查本件為私人間之強制執行事件,並無行政執行法之適用,又強制執行法第119條係針對當第三人(如本件之華業建築師事務所、台北市建築師公會)不承認債務人對其等有債權時,得依本條規定聲明異議,非異議人即債務人所得主張。故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核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