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家全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事件,債務人
聲請撤銷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所為之107年度家全字第52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等事件涉訟,聲請人前聲請並經本院以107年度家全字第52號裁定准許對
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在案,因兩造於108年4月4日以本院107年度家調字第989號調解成立,
嗣於110年11月24日以本院110年度家
非調字第371號變更調解筆錄內容,假扣押之原因應已消滅,
爰依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等情。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即
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7年度家全字第5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等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家全字第52號卷宗核閱
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伊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