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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全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全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冠綸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李彥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所為之107年度家全字第52號裁定撤銷。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等事件涉訟,聲請人前聲請並經本院以107年度家全字第52號裁定准許對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在案,因兩造於108年4月4日以本院107年度家調字第989號調解成立,於110年11月24日以本院110年度家調字第371號變更調解筆錄內容,假扣押之原因應已消滅,依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7年度家全字第5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家全字第52號卷宗核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伊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