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
原 告 許智強
上列原告對
被告許麗真等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5,903元(如計算書
所載),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34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14,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計算書:
| | |
| | |
|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0) | |
|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之3;權利範圍:全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 一、 不動產核定價額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結果估算。 二、股票遺產核定價額(金額)依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及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估算。 三、被 繼承人遺產總額10,821,322元,原告之 應繼分比例為7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45,903元(計算式:10,821,322元×1/7=1,545,9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