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繼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世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育倫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以當事人對分割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次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72號民事裁定、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是上訴人主張分割被繼承人張錦熙之遺產範圍及起訴日之價值如附表一所示,本件遺產總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萬7,472元,而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上訴人即原告張世杰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本件上訴人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為2分之1,是以,上訴人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經核為295萬3,736元(計算式:590萬7,472元×1/2=295萬3,736元),故本件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45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附表一:被繼承人張錦熙之遺產
編號
種類
遺產內容
權利範圍/價值
起訴日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8
796萬9,500元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8
205萬2,750元
3
房屋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1/2
15萬8,650元
4
存款
台灣銀行前鎮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240元及孳息
240元
5
存款
合作金庫銀行十全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88萬6,499元及孳息
88萬6,499元
6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435元及孳息
435元
7
存款
兆豐銀行內湖分行
(帳號:00000000000)
41元及孳息
41元
8
存款
兆豐銀行竹南科學園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
3元及孳息
3元
9
存款
花旗(台灣)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412元及孳息
412元
10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南港福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7,580元及孳息
7,580元
11
存款
永豐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3元及孳息
3元
12
存款
永豐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399元及孳息
399元
13
存款
日盛銀行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017元及孳息
1,017元
14
股票


中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萬8,800股及孳息
63萬0,600元
15
股票
聯電(合作金庫證券:帳戶00000000000)
1萬股及孳息
48萬4,000元
16
股票
鴻海(合作金庫證券:帳戶00000000000)
5,000股及孳息
51萬7,500元
17
股票
長榮航(合作金庫證券:帳戶00000000000)
1萬股及孳息
25萬5,500元
18
貸款
債務
原告與張錦熙共同以附表編號1至3建物,設定抵押,向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貸款1,500萬元,尚欠本金14,10萬7,258元,張錦熙應負擔2分之1
705萬3,629元及孳息。
-705萬3,629元
19
帳款債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帳單結帳日為111年8月18日)
1,447元及孳息
-1,447元
20
帳款債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帳單結帳日為111年8月7日)
2,581元及孳息
-2,581元


共計
590萬7,472元
附表二:被繼承人張錦熙之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張世杰
2分之1
2
張育倫
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