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家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姜素菁
姜素芬
代 理 人 姜素菁
前二人共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特留分等事件(110年度家繼訴字第97號),
聲請人聲請撤銷
訴訟繫屬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所核發111年度家訴聲字第9號准予訴訟
繫屬事實登記許可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向本院就
關係人廖予瑄依被
繼承人徐桃妹之
遺囑取得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茲因
兩造業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成立和解在案(案號:110年度家繼訴字第97號),約定依和解筆錄內容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理回復
所有權登記於被
繼承人徐桃妹名下,
爰聲請撤銷
上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等語。
二、
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
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得向
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定有明文。
家事訴訟事件,除
本法別有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
51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身分證、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97號112年4月20日和解筆錄、本院111年度家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表等件
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
二、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三、新竹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四、新竹市○○段00000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