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家聲抗字第76號
張玉文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張王貴英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之111年度監宣字第5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
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主文第二項、第三項,選定抗告人張玉蓉為
監護人、相對人張國華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惟張王貴英於
本件抗告程序中之民國113年10月1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憑,則本件監護宣告程序因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依
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温宗玲
法 官 陳苑文
本裁定除以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
律師為
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