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家勸字第8號
聲 請 人 丙○○○○○○○○○○
林亭妤律師
相 對 人 乙○○
非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何謹言律師
王政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勸告及調查、酌定
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丁○○為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程序監理人,並由
兩造於收受本裁定拾日內預納程序監理人酬金各新臺幣壹萬玖仟元。
理 由
一、
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
主管機關、社會
福利機構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或
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
家事事件法第109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
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當事人間履行勸告及調查、酌定扶養費事件,涉及兩造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而未成年子女與其
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
之虞,為保護其最佳利益,有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次查,丁○○為慈濟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副教授,為司法院列冊之程序監理人人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為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茲徵詢兩造、被選任人意見後,
爰選任其為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