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105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5254萬9136元(計算式:本訴4696萬5587元+起訴前利息68萬1966元+
反訴1億0490萬1583元=1億5254萬91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萬27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