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11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營運處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拓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3月18日本院
駁回其於113年2月21日所為
追加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抗告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所為駁回其於
113年2月21日所為追加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應徵之裁判費1,000元,茲依
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