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營運處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拓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之請求及
假執行聲請均
駁回。」,
惟本件實係由上訴人起訴,請求「
被告(即被上訴人)應給付原告(即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4,096,150元,及其中37,014,096元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7,082,054元自民事訴訟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判決「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則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應係對原審判決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4,096,150元全部提起上訴,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萬120元。如上訴人僅請求其中部分金額,則請具狀表明請求之金額,並按該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