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143號
即 原 告 寶柏森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9日112年度建字第14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新臺幣(下同)18,233,384元及其法定利息部分之訴
暨命負擔該部分
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8,233,384元,及其中604,400元自108年2月5日起;其中2,172,759元自109年4月7日起;其中14,105,524元自112年2月11日起;其中1,350,701元自112年7月1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8,233,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