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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44號
原 告 鴻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羅麗華
訴訟代理人
黃彥儒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璟霈
被 告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郁翎
被 告 俞進華
被 告 禾創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克龍
被 告 林義隆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有應再調查之處,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