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147號
原 告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邱恩州律師
謝建弘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冠中律師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於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即反訴原告於113年9月20日具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7款聲明減縮反訴
訴之聲明,且提出共計70頁之書狀,因需予
反訴被告表示意見之機會,認本件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