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147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里鋼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
反訴敗訴部分均全部上訴,就原判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萬3,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544元;另就原判決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1億6,159萬4,3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4萬9,480元。
是以,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為210萬1,024元【計算式:5萬1,544元+204萬9,480元=210萬1,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