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駿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023元(如上訴人僅部分聲明不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依
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