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193號
即 原 告 大自然環境綠邑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甲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樂鑫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112年度建字第1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再
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6,934,936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其上訴利益應為6,934,93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4,5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