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晟鋐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達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6日112年度建字第19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及
假執行聲請均
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22,0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