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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98號
原      告  智威數位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順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複代理人    邱曼玲律師   
被      告  吸引力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梓羽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就原告訴之聲明部分,本院認有於宣示裁判前再開辯論為闡明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