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198號
原 告 智威數位整合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邱曼玲律師
被 告 吸引力育樂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嗣就原告
訴之聲明部分,本院認有於宣示裁判前
再開辯論為闡明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