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文華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9,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