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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10號
原告即反訴  
被      告  嵩琦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美  
訴訟代理人  邵華律師  
            王俊棠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華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查詠禎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