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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26號
原      告  道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錦貴
訴訟代理人  陶秋菊律師
被      告  金維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揚名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應增列後附之附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二)⒋論及本院彙整被告 請求被證2所列支出費用之統一發票資料如附表所示,並認定被告僅得請求附表項次1、3至5所支出費用,判決漏未
  附列該附表,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附表:被告主張被證2支出費用(民國;新臺幣元)
項次
發票日
廠商名稱
品   名
含稅金額
本院認定
1
112年7月21日
曼塔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軟體委託設計與部署-設計款
64萬元
64萬元
2
111年11月16日
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P230-S5___OUTDOOR ACCESSS POINT
2萬5200元
 
3
112年7月11日
新貴科技有限公司
Dell R750 伺服器(訂金)
7萬1505元
7萬1505元
4
112年7月20日
新貴科技有限公司
Dell R750 伺服器(尾款)
16萬6845元
16萬6845元
5
112年7月11日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MSATA SSD 256G
6萬8880元
6萬8880元
6
111年12月16日
永鉅電機有限公司
電源供應器
315元
 
7
111年12月27日
采森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網路設備
9,030元
 
8
112年1月5日
揚申有限公司
快速道路專用車牌攝影機快速道路專用車流攝影機
6萬4050元
 
9
112年1月12日
奇威機械五金有限公司
螺絲類
84元
 
10
111年12月28日
永鉅電機有限公司
電源供應器
945元
 
11
112年3月20日
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RMA___過保固維修費用
525元
 
12
112年3月17日
采森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網路設備備品
7,770元
 
 
以 上 總 計
 
105萬5149元
94萬7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