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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反訴原告  傑譜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鉑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悅集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4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民事第二 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以上訴狀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上訴聲明第一項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45,522元本息,及該圓分假執行之宣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訴人僅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並未表明應如何變更之聲明,亦未繳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以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係對第一審判決本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845,5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7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併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