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悅集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4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
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民事第二 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以上訴狀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上訴人提出之民事
上訴狀,
上訴聲明第一項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45,522元本息,及該圓分
假執行之宣告,
暨該
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訴人僅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並未表明
應如何變更之聲明,亦
未繳納
裁判費。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載明
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以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之書狀及
繕本,並按其
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上訴裁判費(如係對第一審判決本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845,5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87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併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