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229號
原 告 騰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能恆科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允畯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
期日,經原告
聲請為一造辯論
終結,因原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經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