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王炳煌即煌鎰工程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所為112年度建字第24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所為112年度建字第24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5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
補繳,該裁定於114年5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
補繳,有本院
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足憑,則依
前揭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