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244號
原 告 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29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
萬柒仟柒佰陸拾肆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2萬1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264元,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為18萬7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