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244號
原 告 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台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29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萬7764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1日送達至原告所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處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原告
迄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
可佐,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