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44號
原      告  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大海

被      告  台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匡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29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萬7764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1日送達至原告所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處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