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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達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依同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提高)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前開廢棄部分改判被上訴人原阜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等語,其上訴利益即為原判決命其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381萬3,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8,174元,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