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14年1月23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17萬3,402元及自112年9月21日(即
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之
翌日)起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是其上訴利益即為217萬3,4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