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267號
原 告 新夢想系統櫥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選任
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家榮為原告新夢想系統櫥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承受訴訟,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
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9日對
被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時,其法定代理人原為陳麗雯,
嗣於同月16日改選許家榮為法定代理人,並於同月29日經臺北市政府准予登記,有股東臨時會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
惟許家榮並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今被告業於112年6月28日之法定
期間內對
上開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
爰依職權裁定由許家榮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