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
彭聖倫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恆毅園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
上訴聲明,並依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並未載明對於該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上訴程式已有欠缺,應予補正,
揆諸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茲因上訴聲明記載尚不明確,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就本訴部分,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9萬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萬9,105元(然若
非全部上訴,請依聲明不服程度之可得利益,計繳第二審裁判費);就
反訴部分,其上訴利益為157萬2,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9,979元(然若非全部上訴,請依聲明不服程度之可得利益,計繳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08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此外,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中未具體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俾利訴訟之進行,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