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271號
被 告 地利興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築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而原判決係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4萬3,373元及自112年8月17日起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是其上訴利益即為54萬3,37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1,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