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271號
原 告 築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地利興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48萬7,104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其上訴利益即為548萬7,10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萬8,5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