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冠廷工程行即鍾依珍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橋正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並具狀補正
上訴理由,逾期未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繳納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應以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441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惟上訴狀未具
上訴理由者,不
適用前項之規定。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
所載之
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萬4,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載明
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俾利訴訟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